屠龍小隊及吳智鴻團夥等人涉串謀在2019年12月8日遊行中設置炸彈案第62天審訊,控方繼續結案陳詞,控方指早於8月底Red Mr會面中,吳智鴻一方已提及有槍,但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供稱「當佢吹水」,彭軍壕聲稱軍訓期間聽到吳、被告賴振邦等人談及政治事項,是否吳一方已「有計劃去做啲嘢」,而黃一方最遲在試槍後得悉有真槍和炸彈,11月18日黃與吳在觀塘見面,計劃成型。
控方指群組中提「行山」實為「試槍」
控方引述訊息紀錄,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因受傷,改為指派被告張銘裕前往行山,並稱會讓張銘裕把兩支益力多分量的柴油交予同謀者黃振強。張銘裕曾查問吳智鴻一個telegram用戶名,吳回應是「Bobby」後,張便沒有追問。控方指這顯示張銘裕知道誰是Bobby,證供上張銘裕與Bobby唯一聚頭之時便是台灣軍訓。昨日控方表示Bobby即被告賴振邦,出入境顯示張銘裕和賴振邦有離港赴台灣。
控方指行山一事確有發生,被告李家田在庭上指做童軍時經常行夜山,故對於案中行山之事不感到奇怪,控方表示11月16日當黃振強在「滅龍」群組稱將開會討論行山,李家田便回應「得喇」,黃又指「你安全渡過今晚先」,有成員回覆「係囉,好驚驚」,控方質疑普通行夜山為何會有以上對話?認為當時最低限度是知道行山是有關試槍。
控方引述被告李家田供詞稱因被困於理大而沒有出席屠龍小隊11月17日晚的飯局,但控方指當晚群組中討論到哪吃飯時,李家田有不斷回應,「如果係𢯎水吹洗唔洗跟到咁貼呢?」,李家田於1918分有提議餐廳,但理大於7點已開始被圍封。控方認為圍封屬事實,但並非銅牆鐵壁,李家田稱不知後來如何走出理大,控方著陪審員考慮李家田是否真的身處理大而無法出席飯局。控方又稱若如李家田所說沒去飯局,卻突然離開群組,而沒有成員問原因,「已經一個群組一個時間,唔會冷漠到唔理隊友」,控方質疑是否成員已知李家田會去理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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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稱串謀協議最遲2019年11月18已出現
控方指早於8月底Red Mr會面中,吳智鴻一方已提及有槍,但黃振強稱「當佢吹水」,而軍訓一事中張銘裕與吳一方已有密切關係,後來亦知道吳一方有槍械,彭軍壕聲稱軍訓期間聽到賴振邦等人談及政治事項(證供提到是有關如何迫政府妥協),控方稱「信唔信係你哋決定」,是否吳一方已「有計劃去做啲嘢」,而黃一方最遲在試槍後知道真槍和炸彈,而11月18日黃與吳在觀塘見面,計劃成型,同月21日,黃更稱「你個20kg幾時到」、「我哋夾一夾,我哋team諗好點用」。控方表示黃振強與吳智鴻的串謀協議最遲於11月18日出現。
另外,黃振強於11月18日稱「跟返我哋嗰個plan啦」,當時群組中沒有人問是甚麼計劃,控方指黃振強供稱在早一天的大鴻輝飯局中有談及槍。其後黃又指「有冇人可以keep眼鏡(槍),阿檸(被告李家田)出唔到嚟」、「阿檸如果有咩事,個plan我行」,控方稱以上反映了黃得悉李家田人在理大,而根據訊息,所謂的「plan」是意指用槍。而黃與吳觀塘會面後,「滅龍」群組便首次出現「20kg」一詞,黃供稱是指炸彈。
群組成員對張銘裕轉載試爆片段無提疑問
控方指只有一名群組成員曾問「20kg係咪開心嘢」,據黃振強證供,該人沒有出席大鴻輝飯局和泰國旅行,控方稱其餘成員則從沒在群組查問甚麼是「20kg」。
控方續指,被告張銘裕於11月27日轉載一段試爆裝置片段到「滅龍」群組,但亦沒有人問是甚麼東西,彭軍壕供稱前一天與被告賴振邦、吳智鴻測試該裝置,根據訊息,吳智鴻早前曾傳送另一條群組連結予張銘裕,而除黃外,唯一與吳有私下聯絡的便是張銘裕。
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同被控一項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6男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他們再被控一項串謀謀殺罪;李家田另被控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被告劉佩凝則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法庭記者:蘇芷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