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小隊及吳智鴻團夥等人涉串謀在2019年12月8日遊行中設置炸彈案第63天審訊,控方續作結案陳詞,指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供稱只會以破壞行動誘警到場,炸彈與槍由吳智鴻一方處理,黃在屠龍群組提到有「大plan」,但亦沒有隊員問何解,控方稱黃又兩次指示隊員當日不需帶武器,故對話必然是在說12月8日計劃,而屠龍小隊便是「引戰」的角色。
群組出現「引戰」一詞
控方引述telegram對話,黃振強向被告張俊富提到想「plan 20kg」,黃的證供指「20kg」只有一個意思,就是炸彈,而炸彈來自同謀者吳智鴻,當時黃計劃置放炸彈的地方。
12月3日,黃振強在屠龍小隊「滅龍」群組表示,「同大家講個壞消息,今個星期要入港島」 ,控方指出未知落實日子,但行動地點已出現,就是港島。黃又供稱同月5日,屠龍小隊接受記者訪問後開會,黃雖然對會議記憶不深,但指出3名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都有到場。另群組有出現過「引戰」一詞,黃作供指屠龍小隊平日活動不會用這詞形容。
控方續指,黃振強不只一次在庭上提及,屠龍小隊在12月8日大行動中,只會以破壞行動誘警到場,炸彈會於適當時候被引爆,炸彈與槍由吳智鴻一方處理,群組對話亦顯示有成員指「引班狗嚟就走得」、「都係我哋平時做嘅嘢,不過今次要到特定地點」、「班狗一放煙或者開槍佢就嚟」,黃指「佢」便是吳智鴻。
控方指群組中人是「引戰」的角色
控方表示黃振強在群組提到「星期日有大plan」,但亦沒有成員問何解;黃又明確指示隊員當日行動不需帶裝備,黃庭上確認是有別於平常,控方稱黃兩次講及不要帶武器,對話必然是在說12月8日計劃,顯示各人是「引戰」的角色。
控方指,11月16日至17日凌晨「行山」一事後,屠龍小隊便得悉吳智鴻一方有槍和炸彈,故11月18日前的訊息只是作背景,至11月25日後各人角色更為明確。另外,辯方指出黃振強是就著telegram訊息「作故事」以得到最大減刑,但控方強調該些訊息早已存在,並非可事後製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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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反駁「20kg」是炮仗說法
控方稱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都是屠龍小隊成員,有前往11月17日小隊大鴻輝飯局, 如陪審團接納已發生半夜三更試槍和炸彈一事,那麼飯局會談論甚麼呢?黃振強得悉吳智鴻一方有槍和炸彈後,便稱去泰國「有新plan」講,而3名被告均有前往泰國旅行,又有小隊11月25日三陂坊飯局、12月5日會議。
張俊富曾在群組提及「20kg」,代表大律師曾指「20kg」是指炮仗,但控方指以炮仗作攻擊的相關片段是返港後才有家長傳送予黃振強,黃亦在庭上否認辯方說法,張俊富與黃的私訊提過就「20kg」睇位,控方指出這是串謀的一部份。另張俊富曾被指示收取防彈板等,但控方著陪審員考慮張俊富是否只是倉務員已而?直至12月7日,張俊富仍有協助運送小隊物資,證供提及有警員看到他在安全屋所在的大廈下樓。
控方認為張銘裕必定知道「裝置」是何物
控方續指屠龍小隊中除黃振強外,張銘裕是唯一與吳智鴻有聯絡、最早接觸吳的人。張銘裕有前往軍訓,但辯方稱軍訓是玩樂性質,但據彭軍壕證供,軍訓涉及開槍、搶槍、學習製作汽油彈和鋁熱彈。至10月1日,張銘裕問吳何時「搞殺狗」,即是張銘裕具有與「20kg」相關的「背景知識」,其後張銘裕又問對方是否有槍械和C4。張銘裕曾在「滅龍」群組發出一段引爆器影片,控方認為張銘裕必定與吳一方有聯絡,他更回應隊員指裝置「都係放入袋」。控方立場認為張銘裕必定知道該裝置是甚麼。
張銘裕亦在安全屋被捕,他與嚴文謙房內有兩件避彈衣,其中一件裡更有兩塊防彈板,反而屋內沒武器,吻合群組訊息指的「引戰」角色。
控方:「串謀」行動呼之欲出
至於嚴文謙曾在群組提及「20kg」、「傾哨個位」,又稱「8號之後我哋洗唔洗避」,控方質疑為何要避?指嚴文謙是得悉攻擊警方的計劃。控方向陪審團強調,香港於2019年下半年情況特別,要以此背景觀本案,「根本個串謀係呼之欲出」。
李家田則供稱錄取警誡會面前,警員要求他說出一些證供,自己亦再虛構內容,但控方指李家田當中提到沒打算去12月8日行動,控方質疑警方怎會提供脫罪說法,故控方立場是李家田自願給予有關證供,而李家田在會面中講述的行動,也與黃振強的所說的版本吻合。
法官張慧玲提醒陪審員,控方數日讀出許多訊息記錄,但部分是屬於傳聞證供,即不可全部訊息都考慮是真的,只有促進串謀的對話可以依賴、考慮真實性,表示日後將會就這方面作詳細解釋。
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同被控一項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6男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他們再被控一項串謀謀殺罪;李家田另被控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被告劉佩凝則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法庭記者:蘇芷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