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保護兒童會轄下的「童樂居」於2021年底爆出虐兒事件,34名女職員涉事被控。其中26歲女員工承認5項虐兒罪,另否認6項虐兒及2項交替控罪、普通襲擊罪。經審訊後,法官王詩麗今午於區域法院頒下判詞,裁定其中4項虐兒罪及兩項普通襲擊罪名成立,被告須還柙至8月7日求情。本案亦是童樂居虐兒事件最後一宗裁決案件。
控虐兒及襲擊共13罪只認其中5項虐兒
被告黃潔瑩,被控11項「看管兒童的人虐待或忽略兒童」罪及2項交替控罪「普通襲擊」罪,指她於2021年9月22日、11月28日至12月17日期間,在旺角砵蘭街香港保護兒童會,故意襲擊、虐待或忽略至少8名幼童。
被告否認其中6項虐兒罪及兩項交替控罪。控方案情指被告於2021年9月22日、12月4日、10日、11日及17日虐待6名兒童,例如以拳頭敲打幼童頭部、推跌幼童、拉扯幼童右腳再向下壓、及拍打男童頭部共約8次等。
被告承認其餘5項虐兒罪,案情指她2021年11月28日至12月11日襲擊5名兒童,包括用毛巾大力揉搓男童面部並推往地面、拉扯女童而導使其頭頂撞到嬰兒床、在洗手間內把男童推往廁格及拍打其面部等。
官不信被告推開幼童出於保護心切
判詞提到,2021年9月22日下午,幼童在遊樂場玩耍時,嘗試爬上太陽傘底座,被告多次用手推開R,及大力將R放在地上並拍打其頭部8次。被告另曾拍打兩名幼童的左臂及頭部。被告於審訊中供稱,當日發現太陽傘可能壞了,為使爬上太陽傘底座的幼童離開,才作上述行為。
惟王官翻看閉路電視片段,認為當時太陽傘並沒有故障或構成危險,故不接納被告當的舉動是出於保護幼童,而且被告可呼喚同事協助,她只是不想幼童走近太陽傘,一心想嚇退幼童,而用武力解決問題。另外,雖然被告輕描淡寫其動作與力度,但王官認為這與片段顯示的剛好相反,裁定涉及R的虐兒罪成。
裁定4項虐兒及2項襲擊罪成
就被告襲擊兩名身份不詳幼童的指控,王官指被告行為沒有導致他們遭受不必要的苦楚,頂多只會造成輕微驚嚇或些少心理焦慮,因此裁定相關的兩項虐兒罪脫、但普通襲擊罪成。
被告另涉3項虐兒罪,指她捉住男童A的腳向下壓,使A表現出痛苦表情和哭泣;拍打男童D頭部、把襪子扔向D下巴、多次用力推D胸膛及拍打其頭部;拉扯女童H及敲打其頭部數次。王官裁定3項虐兒罪名成立,雖然被告辯稱是為幼童放鬆、保護幼童或淡化其力道等,但王官認為與閉路電視片段不符,而且被告在幼兒教育方面具備學識和經驗,她必然知道行為有機會令幼童受傷或受到不必要的苦楚。
案件編號:DCCC148/2023
法庭記者:王仁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