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職區域法院的司法機構女事務助理聲稱受到性騷擾,某富可敵國人士策劃一系列炒作新聞,以表明自己長時間向事務助理發出「性暗示」;其兒子旗下5名藝人的廣告宣傳「賣床」變「賣淫」等,遂入稟要求法庭裁定對方行徑違反《性別歧視條例》,下令停止性騷擾行為,道歉並賠償情感創傷300萬元。區域法院首席法官高勁修今午指本案屬惡意中傷、無理纏擾,判申索人敗訴,須付訟費約32萬元。
2案女申索人為Y,7名答辯人依次為A、B、C、D、E、F、G,其中B為A兒子,C至G屬B旗下藝人。判詞交代首案申述指,小巴車身及巴士車廂內有「乾粉吸入器」廣告,由於廣告中的長者模特兒A面容相似,是宣傳叫申索人給A口交,「是一場精心策劃的帶有『性意味』的侮辱性行為」;富可敵國的A精心策劃一系列假廣告及炒作新聞,以表明自己長時間向申索人發出「性暗示」,造就一個特別獎表明「一見鍾情」的求愛訊息讓申索人明白其心意。
次案申述指B藉巴士車身及巴士站燈箱的廣告,以及週刊雜誌封面,令申索人認為B想向申索人表白,要求提供性服務;C的廣告宣傳「賣淫」,令申索人感到不安及淫穢,認為C向申索人提出不受歡迎的要求以獲取性方面的好處;D的廣告向申索人宣淫的訊息,使其感到被性冒犯;E的宣傳及廣告也令申索人感到心寒,被長期纏繞,皆是不受歡迎的性行徑;F的宣傳及海報令人感到討厭及滋擾,是「沉浸式」的「性」推銷;G的廣告令人聯想到其不是賣床品,而是想「賣淫」;申索人在B和上述5名藝人心目中是一名「網紅」,想了解其私生活並進一步誘姦;申索人誓章亦指眾答辯人干犯刑事罪行甚至違反《國安法》。
高官在判詞中指申索人沒有在本案申索中指出性騷擾相關條文如何適用,亦沒有披露合理訴訟因由,認為客觀上一個合理的人不會預期申索人會感到受冒犯,故無法證明上述事件屬性騷擾,完全沒有勝訴機會,屬瑣屑無聊,更屬惡意中傷、無理纏擾,因此下令剔除申索,撤銷訴訟,申索人須付2案訟費合共約32萬元。
案件編號:DCEO 1-2/2024
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