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前法庭審訊一宗非禮案並宣判被告無罪釋放,但事件惹來網上討論區熱議,有人對涉案人及女申訴人作出道德批判,更有人留言煽惑他人對女申訴人「起底」並發佈其個人資料。警方經調查後,於昨日(7日)以「煽惑他人在未獲同意下披露個人資料」罪名,拘捕3名本地男子。據悉,涉及的是香港大學護理系迎新營(O Camp)「組爸」被新生指控非禮的案件。
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科技罪案組總督察李俊岷今日(8日)下午在記者會講述案件,指今年5月,警方發現有人在網上討論區發佈帖文,內容涉及一宗已經由法庭審結的非禮案件,案中被告經審判後獲判無罪釋放。該帖文引起大量的網上留言討論案情,除了扮演「網上判官」,對涉案人和申訴人作出一系列道德批判外,當有更有一些留言是煽惑他人,將該宗非禮案中的女申訴人個人資料作出發佈,企圖用這些資料以騷擾或傷害該名女申訴人。
網罪科總督察李俊岷。蔡楚輝攝
網罪科總督察李俊岷講述案件。蔡楚輝攝
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人員經深入調查後,鎖定3名涉案男子,並於昨日採取拘捕行動,分別在大埔、青衣和筲箕灣以「煽惑他人在未獲同意下披露個人資料」罪名,拘捕該3名本地男子(32歲至35歲)。警方的拘捕行動仍然繼續。
李俊岷稱,警方強烈譴責這種網上「起底公審」的違法行為,除了令事主遭受二次傷害,亦可能令其他性罪行受害者不敢舉報,行為令人髮指。他又指市民對於法庭的裁決,不應該過份闡釋,更加不應該擅自進行一些違法私了的行為。
警方亦提醒市民,根據香港法例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64條,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而導致當事人或其家人受到傷害,最高刑罰為監禁5年。而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任何人被裁定煽惑他人干犯某罪行,可被判處該罪行的最高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