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貓大狀」大律師蕭震然於2016年「夜訪」女律師寓所,並向大律師紀律審裁團提供不實解釋,及於2017年一宗民事訴訟案失職,遭香港大律師公會轄下的大律師紀律審裁團裁定3項行為失當成立,勒令禁止執業45個月,罰款、向民事案當事主退款及支付懲罰性訟費共約45萬元。蕭震然不服審裁團裁決,早前向高等法院申請逾時上訴及擱置相關命令。上訴庭副庭長關淑馨今頒下判詞,拒絕蕭震然的申請,指蕭震然患有抑鬱症,並不能解釋他為何延遲提出上訴,其上訴理由亦缺乏成功的可能性。
申請人蕭震然;答辯方為大律師公會執行委員會。
判詞提到,蕭震然的上訴期限為2022年10月31日,而他在2023年2月7日才存檔法庭申請寬延期限,蕭震然稱因患上抑鬱症及病情在2022年11月惡化,才逾期提出上訴,並提供相關醫療紀錄,惟法官認為該醫療紀錄並非強而有力的證據,蕭震然只見了相關精神專家兩次,而且他在同年3月仍能在紀律聆訊中親自抗辯,上訴期限亦早於他病情惡化的11月。
法官亦考慮到蕭震然上訴成功的可能性,蕭震然提出大律師紀律審裁團未有盡其責任披露紀律聆訊中不被使用文件(unused materials),惟根據《大律師紀律審裁組法律程序規則》第4條,只須送達與案相關文件;蕭震然亦指審裁團沒有給予他盤問陳姓投訴人的機會,而陳過去有妨礙司法公正的刑事記錄、其可信性存疑,惟他在聆訊前已透過電郵向審裁團確認毋須傳召陳。
蕭震然就處理民事案失職一事,提出該案涉及中港兩地法律、議題複雜,當中亦涉及客戶的決定,裁定他專業失當並不公正。惟判詞指出,其專業失當與該案跨境車牌議題無關,而是因為他沒有針對案中基本控罪元素進行抗辯。
另外,蕭震然又指紀律審裁組錯誤裁定他並非誠實可靠,指自己沒有被警誡及提醒有緘默權,而他亦可能受抑鬱症影響。法官則反駁,本案並非刑事案件,沒案例說過答辯人必須接受警誡。
案件編號:CAMP50/2023
法庭記者:王仁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