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布通知,加強和改進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監管,要求互聯網保險公司之外的財產保險公司,開展互聯網財險業務時,應符合連續四個季度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20%等要求。

償付能力充足率須高於120%

通知指出,除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20%外,亦要求有關公司的相關業務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75%,最近連續四個季度風險綜合評級為B類及以上,以及金融監管總局規定的其他條件。通知表明,嚴禁財險公司將線下業務,通過互聯網方式拓展經營區域,規避屬地監管。

金監總局稱,是次監管主要遵循四大原則,包括堅持為民監管、堅持問題導向、支持創新轉型,以及堅守風險底線。局方指出,支持財產保險公司依託互聯網特定場景開發小額分散、便捷普惠的財險產品,公平、合理制訂保險條款和費率,不得違反保險原理來開發保險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