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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前民陣舉行8.18流水式集會,黎智英等7人涉案,受審後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2罪成,判處緩刑或監禁,其後上訴得直,獲撤銷組織罪定罪,4人獲減刑。7人早前再上訴至終審庭,法庭有責任確保定罪相稱,當日遊行絕對和平,眾被告行使其和平集會的憲法權利,最終參與罪定罪並不相稱。終審庭今早宣判7人上訴一致駁回,維持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定罪。

李柱銘無回應 吳靄儀要研究判詞

上訴議題為「法庭應否跟從英國最高法院Ziegler案等具說服力而無約束力的決定,如應跟從,則法庭應在何等情況下套用執法層面的相稱性測試」。案件由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廖柏嘉勳爵審理。7人中僅李柱銘及吳靄儀今到庭應訊,庭外有多架警車在場戒備。

李柱銘離開法院時未有發言,吳靄儀則指出裁決非常重要,惟未有時間詳細研究判詞,故暫不適宜作任何評論。吳靄儀代表李柱銘及自己感謝代表律師團隊,以及一直以來支持二人的許多市民。

吳靄儀稱要先研究判詞,暫不宜作任何評論。陳極彰攝
吳靄儀稱要先研究判詞,暫不宜作任何評論。陳極彰攝
李柱銘離開時未對判決作回應。陳極彰攝
李柱銘離開時未對判決作回應。陳極彰攝

參與集結罪條文不違憲 定罪前毋須作相稱性測試

首席法官張舉能及常任法官李義今在判詞中裁定,香港法庭不應跟隨英國最高法院Ziegler及Abortion Services案判決,解釋指兩案判決源自有別於香港的法律背景,當中包含與本港無關的法制特點。兩官再強調港英兩地在處理人權挑戰的法律框架方面有異,香港法庭可宣告違憲條款無效並廢除,然而英國被宣告爲不符合人權的條款,仍會被視爲有效法律可繼續執行,因此香港和英國在評估限制之相稱性時,或出現不同的問題和考慮。

7名被告主張控方須證明其逮捕、檢控、定罪及判刑對其權利作出相稱限制,兩官今駁回說法,續指各被告挑戰《公安條例》(第245章)第17A(3)(a)條——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條文——違憲既不成立,又沒有質疑警務處處長反對遊行違憲,而針對定罪事實基礎之上訴亦已被駁回,因此下級法庭在定罪之前毋須再額外作相稱性測試。

終審庭一致裁定駁回上訴

常任法官林文瀚贊同兩官判決理由,指香港沒有法理基礎將集會自由相關罪行規定的檢控、定罪及判刑視爲外在獨立限制。非常任法官廖柏嘉勳爵同樣贊同兩官判決理由,指出基於憲法差異,港英法庭裁定限制不相稱之後會採取不同的做法,然而兩地法庭考慮對集會自由的限制是否相稱時的做法別無二致。終審庭最終一致駁回上訴。

7名上訴人依次為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及李柱銘,經審訊後原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被判囚8至18個月不等。梁國雄判囚18個月;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何俊仁被判囚12個月;李柱銘判囚11個月;何秀蘭被判囚8個月。李柱銘、何俊仁、吳靄儀獲緩刑2年。

7人早前均上訴定罪,上訴庭一致裁定7人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定罪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但駁回7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的定罪上訴。黎智英原被判囚12個月,獲減刑至9個月;李卓人原被判囚12個月,獲減刑至6個月;梁國雄原被判囚18個月,獲減刑至12個月;何秀蘭原被判囚8個月,獲減刑至5個月。

案件編號:FACC 2-6/2024

法庭記者:陳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