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小隊及吳智鴻團夥等人涉串謀在2019年12月8日遊行中設置炸彈案第70天審訊,辯方續作結案陳詞,指警方在2020年6月拘捕被告李家田前,已分別從吳智鴻、摩星嶺橋底、蘇緯軒檢獲本案3把手槍,但均沒有驗到李家田的指紋和DNA;另從犯證人彭軍壕沒有提供密碼予警方以擷取手機資料,彭可以「講到天花龍鳳」,沒有獨立證供支持其庭上說法。
辯方指黃振強任從犯證人為得減刑
李家田代表大律師指,黃振強(控方指是屠龍小隊隊長)任從犯證人是具有動機,包括5項控罪中只需承認兩項,最高可判囚終身的串謀謀殺罪獲存檔,另有豁免起訴書,「將佢以前干犯嘅一筆勾銷」,而且判刑時有機會得到百分之五十減刑,加上黃的錄影會面口供與庭上證供不一致,故他並非可信證人。
辯方又指彭軍壕只需要承認一項控罪,串謀謀殺罪獲撤回,另彭任從犯證人卻沒有提供密碼予警方以擷取手機資料,彭可以「講到天花龍鳳」,沒有獨立證供支持其庭上說法。
指李家田招認因受警方「打嚇氹」
辯方稱李家田作出招認是出於在住所廁所被警員「打嚇氹」,控方解釋不到為何案件主管要求搜查整間屋、尋找子彈和槍時,重點搜查隊隊長卻供稱有同袍指示他不必搜廁所。黃振強同樣是被同一批警員拘捕,相片顯示黃有傷勢,質疑該些警員拘捕李家田時亦有使用武力,辯方強調李家田有讀書,理應知道有緘默權,大可與其他被告一樣保持緘默,故李家田在錄影會面下「講嘢」必定是遭打嚇氹。
辯方續指,警方拘捕李家田前就已搜獲本案的3支槍,為何警員沒有在錄影會面時拿出來,以查問李家田曾暫存哪支槍?而且沒有指紋、DNA聯繫到李家田。李家田在錄影會面中又表示曾用綠色袋放槍,辯方說如果屬實的話,為何不及早扔棄對自己不利的證物?因此辯方說法是李家田從沒取過槍。
辯方表示警方的監視名單上沒有李家田,而彭軍壕和黃振強的錄影會面中沒有提及吳智鴻把槍交給李家田,辯方認為警方當時證據薄弱。時至2月,警方與彭軍壕會面,兩個月後為他錄取無損權益口供,便提到李家田有取槍,辯方質疑彭庭上供稱甫被捕已打算認罪,當時卻沒有提及李家田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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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李家田窮留群組為得資助
辯方表示李家田錄影會面與彭軍壕口供的內容有區別,例如李家田稱吳智鴻在馬路邊把槍交予自己,但彭則指事發地點距出口仍有一段距離,因此辯方指出李家田是迎合警員編造口供,道出警員指示的內容,彭軍壕錄影會面更指槍、子彈和彈匣均由吳智鴻全部取走。
辯方重申,李家田之所以加入屠龍小隊,是為記錄社會事件,可見他曾拍攝布袋彈和被催淚煙擊中的情況,李家田經濟狀況也較差,11月時戶口一度只剩下50多元,故希望得到黃振強的資助而留在小隊。李家田雖然曾在群組稱「想鍍金落鏡框」,辯方質疑如何鍍金,是否要把槍拿出外?遂認為李家田在群組中經常採用「hea問hea答」的形式。辯方強調李家田只是參與飲飲食食的群組,錯在留在群中。
控方早前指李家田是知悉行山即是試槍,辯方表示李家田不是「行山討論區」成員,亦沒有人把群組內訊息轉告他,著他關上Wi-Fi,故可看到李家田行山時的GPS位置,辯方認為李家田當日目的根本不是去試槍。
辯方反駁控方指李於理大脫身後又折返說法
控方曾稱李家田於11月17日走出理大參與屠龍小隊會議,其後再進入理大。辯方陳詞指控方說法存在不可能性,從iPad定位顯示李家田當日1925時在理大附近,辯方播出的新聞片段顯示當時警方圍封理大,與示威者正在對峙,故李家田不可能成功於理大脫身,事後即使有多熱愛社運,也不會冒著被捕風險重返理大,加上李家田於2105時在群組稱「等我一陣」,辯方問李家田如不在理大,會否2小時仍未到達荃灣。
辯方指出李家田沒有出席屠龍小隊所有會議,行動前又不在安全屋,強調李家田被蒙在鼓裡。
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同被控一項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6男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他們再被控一項串謀謀殺罪;李家田另被控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被告劉佩凝則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法庭記者:蘇芷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