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小隊及吳智鴻團夥等人涉串謀在2019年12月8日遊行中設置炸彈案第72天審訊,辯方續結案陳詞,指被告許湛榮早於協議成形前已退出計劃,行山試槍一事後已不見其蹤影、不見其參與任何活動或會議,連從犯證人彭軍壕也沒有供稱許於12月8日行動中有任何角色,控方沒有證據指證許參與串謀。

辯方指控方針對許湛榮之證據「空洞無物」

被告許湛榮代表大律師指在本次審訊中只盤問證人數條問題,因為不必挑戰證人證供,控方針對許的證據「空洞無物、薄如蟬翼」,認為控方嘗試模糊化串謀計劃何時成形,而辯方強調許早於協議成形前已退出。

辯方引述黃振強(控方指屠龍小隊隊長)口供提及,12月3日時與吳智鴻在松記開會,落實於12月8日行動,但證據不足以證明許湛榮知悉本案串謀。控方早前稱彭軍壕、吳智鴻、許於721事件後曾開會,以及吳智鴻等人與「大舊」商討槍械,可見一早有殺警思維。辯方反駁此兩個基礎是「荒天下之大謬」,721事件後的報仇行動並沒有打算襲警,頂多只是襲擊白衣人,而「大舊」的會議內容是有關10月行動,後來行動亦被煞停,即該串謀已完結,加上許並不身處該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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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無證據指許於行山試槍後參與計劃

辯方表示12月3日最貼近本案協議成形日,但行山試槍後有甚麼證據針對許湛榮曾參與計劃?「係零呀,完全無呀」。辯方指控方一直強調許是屬於吳智鴻一方,但辯方認為要獨立考慮許知悉甚麼,即使許是吳的朋友,「但唔係佢心入面個條蟲呀嘛」。

辯方引述彭軍壕供稱12月8日行動參與者,當中並沒有提及許湛榮,亦確認試槍之後的會議、活動等都沒有許的出現,時至12月8日,彭在群組問除了許以外,有誰不可以知道最新消息,辯方表示即許不知道計劃,反映許是外人。

辯方指許湛榮直至大行動日子仍覺本案不涉真槍

辯方指許湛榮一度退出群組,但無法知悉確實日期,只知道他在群組發出最後發出訊息的日子為11月14日,他後來再次加入群組,他於12月8日、吳智鴻被捕後稱「認真,我個人唔係好信嗰把係真槍」,即是直至大行動日子仍覺得本案不涉真槍,不相信名校出身的好友「夠膽死用真槍殺警察」,雖然許在同日又在群組說「清嘢」,但警方無法擷取群組所有對話,許有可能是與涉案人士同一群組,即使後來保持距離,仍擔心群組對話會牽連自己,屬於人之常情。

辯方續指許湛榮與吳智鴻屬華仁舊生,理應是在華仁製造炸彈的最佳人選,但吳反而選擇彭軍壕作伴,在12月7日,吳曾兩次致電許,但都被許拒接,辯方對應時間,當時應是吳正找尋炸彈置放之處。

大狀指控方針許的指控「夾硬嚟」

行山試槍一事,吳智鴻稱會與許湛榮視察,辯方表示無證據顯示真有其事;控方稱在吳智鴻家中搜出一張地圖,上面有許湛榮的指紋,辯方反駁,此證據是顯示控方對許的案情的絕望,指紋是沒有時間的指向性,地圖上亦有其他身份不明的人的指紋,加上涉案地圖是香港地圖,反之在吳家中搜出的西貢(試槍地點)地圖則沒有許的指模。另許有可能行山後親眼看到槍,決定疏離吳。

辯方陳詞,針對許的證據有多少斤兩,控方心中有數,但「夾硬嚟」,引述律政司守則為「公正客觀地協助法庭找出真相」,質疑控方堅持無理、不公正控告被告。辯方最後指,如陪審團聽到陳詞結尾仍未能夠確定許是否有罪,請思考許在案中崗位是甚麼?「你心中嘅問號答咗你喇」。辯方明日續陳詞。

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同被控一項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6男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他們再被控一項串謀謀殺罪;李家田另被控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被告劉佩凝則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法庭記者:蘇芷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