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歲食物環境衞生署管工未經許可下,向一名下屬借貸6萬元,其後一直拖延還款,違反《防止賄賂條例》,遭廉署檢控。被告早前承認一項訂明人員接受利益罪,並稱已全數償還借款及支付1,500元利息,今於東區裁判法院主任裁判官蘇文隆席前被判監4個月,緩刑3年。
被告賴德深被控身為訂明人員,即香港食物環境衛生署管工,於2023年9月27日在香港,未得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別許可而從食環署二級工人張惠茹接受利益,即接受港幣6萬元貸款。
案情指,被告賴德深於案發時任職食環署中西區潔淨及防治蟲鼠組管工,下屬張惠茹受被告監督,張於去年9月27日在辦公室收到被告來電,到上環一銀行分行會見被告,被告稱需要5萬多元繳付法庭款項,張提取6萬予被告,被告在提款通知書上簽署,稱可視作借據,但至11月2日僅還款1,500元。被告被捕後曽2次進行警誡錄影會面,其後便稱已還款。
案件編號:ESCC1502/2024
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