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婦前年5月至6月收到自稱銀行職員的騙徒電話,先後推銷低息按揭貸款及高息存款計劃,女事主信以為真,其後向一名自稱律師樓職員的28歲女子開出兩張金額共約100萬元的支票;騙徒後來失聯,女事主向銀行查詢時揭發事件。警方調查後拘捕上述28歲女子及其後協助處理贓款的39歲男子,兩人今於區域法院承認串謀詐騙及「洗黑錢」等4罪,法官葉佐文指詐騙計劃周密,判處兩人入獄27個月。
28歲女被告郭詠彤、報稱家庭主婦,承認兩項串謀詐騙罪;39歲男被告梁政斌、報稱外賣員,則承認兩項交替控罪、即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
案情指,2022年5月某日,女事主的丈夫收到一名陌生男子的電話,對方自稱大新銀行職員及推銷低息按揭貸款,事主得知後表示有興趣,及後將自己和女兒的個人資料提供給該男子。對方要求事主支付保證金,並介紹女被告給事主認識,稱女被告為律師樓職員。及至6月23日,女被告前往事主位於西營盤裕豐花園的住所,事主按女被告指示,開出一張金額為292,500元、抬頭為男被告姓名的支票。
同年6月28日,事主再次收到該自稱銀行職員的男子來電,對方推銷高息存款計劃,事主再次感興趣;女被告在7月6日上門,事主依其指示開出71萬元支票。女被告先後將兩張涉案支票存入男被告的招商永隆銀行戶口及交通銀行戶口。事主在數日後聯絡大新銀行及查詢,才發現自己受騙及報警。警方追查閉路電視,在2023年2月及3月拘捕兩名被告。
法官葉佐文判刑時,指女被告串謀他人透過虛假身份及文件欺騙事主,計劃周密,惟她認罪及初犯,終判處監禁27個月;男被告為匪徒處理贓款,控方循《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申請加刑,葉官認同以代理人身份「洗黑錢」的罪行近年有上升趨勢,故上調刑期及終判監27個月。
案件編號:DCCC886/2023
法庭記者:王仁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