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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小隊及吳智鴻團夥等人涉串謀在2019年12月8日遊行中設置炸彈案第76天審訊,法官續引導陪審團,指控方依賴屠龍小隊群組「引戰」一詞、黃振強著隊員於行動日勿帶裝備,顯示行動有別於以往,故被告必定清楚計劃中的角色;但辯方指無法知悉被告是否同意成為串謀一分子。庭上透露,預計陪審團下周一可退庭商議。

官引述雙方就被告等是否串謀一分子陳詞內容

法官張慧玲引導陪審團重溫證供,12月6日「滅龍」群組中,嚴文謙稱「8號之後我哋洗唔洗避」,又有成員問「其實我哋行邊個plan」,有人回應「引班狗嚟就掂,走得」、「不過今次要特定地方」,嚴文謙再問「引戰都要避彈?」,黃振強(控方指屠龍小隊隊長)則兩次提醒隊員「唔好帶裝」,控方依賴群組以上對話,指各人為將計劃付諸實行,「引戰」一詞與不必帶裝備武器均有別於以往行動,因此控方說法是隊員必定知道自己「12.8」計劃的角色,屬於串謀一分子。

至於辯方,張官指其說法是無法知悉被告是否同意參與其中。但是,黃卻於另一群組提醒12月8日出席的示威者攜帶裝備和武器投擲油站,張官著陪審團考慮黃向隊員「講咗幾多嘢」。12月7日,黃在「滅龍」群組提醒隊員「無下次,我哋呢啲無第二次機會,一次足以玩完」,張官表示或可協助陪審團考慮被告是否知情、是否同意成為串謀一分子。

女被告劉佩凝。資料圖片
女被告劉佩凝。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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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料陪審團下周一退庭商議裁決

張官引述,黃振強指12月7日在安全屋向隊員談及計劃,但辯方質疑當日有非小隊成員的女子在場,黃不會在有外人的情況下講到關於炸彈之事,黃不同意辯方說法;辯方又質疑黃當時未知炸彈確實位置又如何與隊員商討,黃後來稱有展示炸彈大約位置的地圖,可是,黃沒有在錄影會面提及安全屋開會一事。

張官續引述證供,黃振強自從7月離職後便沒有收入,僅依靠金主資助。「育龍」由劉佩凝、黃振強、Kan共同管理,劉協助眾籌收款,曾7次過數予黃,共24萬5千,黃亦直接自備戶口收取眾籌款項。黃承認曾投注約30萬,與隊友遊泰時又花費20萬,示威活動每100支汽油彈需花費10多萬,但從沒有購買軍火。另黃指曾與劉提及有炸彈和槍的大行動。

張官明續重溫證供,預計陪審團下周一退庭商議。

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同被控一項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6男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他們再被控一項串謀謀殺罪;李家田另被控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被告劉佩凝則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法庭記者:蘇芷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