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歲男廚師與有夫之婦發展婚外情,女友聲稱丈夫出軌要求代其報復,指使他向出軌丈夫淋潑通渠水,令丈夫永久性毁容及心靈創傷。他3年前承認意圖淋潑腐液罪,被判囚9年9個月。惟他不服刑期過重提出上訴,上訴庭認為他自首並如實道出全案來龍去脈,最終令女友認罪並判監10年8個月,故決定為他減刑1年9個月,把其刑期減至監禁8年。

行兇後自首並頂證主腦

現年36歲的申請人陸智勤在2019年11月27日,受女友何美恩指使,向出軌丈夫張金強淋通渠水報復,陸在將軍澳富寧花園停車場地下以盛載通渠水的紙杯潑向張,令張的頭、臉、頸、胸口、眼皮及手腳灼傷,造成永久性疤痕,事後患有憂鬱症及創傷後遺症,產生自殺念頭等,需要長期心理和精神治療。陸事發後兩日在家人及朋友的陪同下,到黃大仙警署自首,並願意向警方提供資料,頂證案件主腦何美恩。

主腦又不認罪改為認罪

原審法官以監禁15年作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一及自首減刑3個月,終判囚9年9個月。陸智勤質疑他自首後坦承案件,仔細道出案件來龍去脈,願意向警方提供何美恩叫他不要自首、反映她是案件主腦的電話錄音,並會出庭頂證,協助控方指控何美恩,何美恩終由不認罪改為認罪。陸智勤認為即使本案以監禁15年作量刑起點,理應獲40%至50%的刑期扣減。

上訴庭認為上訴人有權獲45%減刑

上訴庭同意陸智勤自首及向警方提供全面協助,透露出精心策劃向丈夫淋潑腐液事件的主腦為何美恩,令控方成功把何美恩定罪,有權獲得45%減刑,更何況本身警方完全不知道向張金強淋潑腐液是何人,全靠陸智勤自首,才令案件水落石出,故再給予3個月刑期扣減,陸智勤最終獲減刑至監禁8年。

案件編號:CACC273/2021
法庭記者:劉曉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