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間地產代理公司的男董事,2014年涉為兩夫婦買入兩個物業時,私下以旗下公司購入單位,再用「摸貨」形式抬高價格賣給兩夫婦,「食價」近1,500萬元。男董事受審後被裁定兩項欺詐罪罪成,判囚6年半。他不服定罪及刑罰申請上訴許可遭駁回,上訴庭今日頒下判詞,指兩夫婦十分信任他,他須誠實負責任地履行作為地產代理的責任,更不應從中「食價」,其針對事實裁定的上訴理據無一成立,刑期亦完全合理,遂維持原判。
上訴人蟻樂祺被控於2014年10月至12月間,分別向一對何姓夫婦訛稱天水圍嘉湖山莊一個舖位的業主,以3,200萬港元放售舖位,隱瞞業主實際是以1,900萬元放售物業,圖誘使夫婦以2,856萬元購入該物業;及隱瞞九龍青山道嘉名工廠大廈兩個單位的業主以2,600萬元放售物業,圖騙夫婦以3,142.8萬元購入物業。蟻在兩項交易中「食價」近1,500萬元,兩夫婦則損失逾1,080萬元訂金及差價。
上訴庭指兩夫婦作為生意人,難以想像他們會願意在知悉嘉湖山莊物業售價為1,900萬元時,在短短11日內抬高約五成買入價,再以2,856萬元購入該物業,讓蟻從中賺取956萬元,導致自己財政損失。兩夫婦基於對蟻的信任,沒有仔細閱讀臨時買賣合約,而蟻身為地產代理,對兩夫婦具有代理人的受信責任,須誠實負責任地履行作為地產代理的責任,更不應從中「食價」。無論蟻作為兩夫婦的朋友,地產代理又或生意上的合伙人,沒有如實交待原業主要求的售價,更從中意圖獲得秘密利潤,都毋庸置疑是違反誠信。
案件編號:CACC152/2022
法庭記者:劉曉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