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李雪菁被指於2019年至2021年詐騙港人大自行租屋津貼,即沒有居於申請表上的報稱住址、違反津貼計劃規則,涉款共約72萬元。廉署起訴李雪菁一項欺詐罪,她否認控罪,案件今於區域法院開審。控方開案陳詞指,女被告案發時居住父母位於沙田的住所,被告的車輛經常出入沙田,當時受僱於被告父母的印傭亦稱被告居於沙田住所。案件押後明天續審。
54歲被告李雪菁,否認於2019年10月29日至2021年10月31日期間,向港大虛假表示她已遵守規管批出自行租屋津貼的規則及入住規則、意圖詐騙而誘使港大向她發還租金、差餉和管理費共 722,400元,導致她獲得利益,或導致港大蒙受不利。
控方開案陳詞指,港大早年推出自行租屋津貼計劃,而申請人填寫的報稱住址須為自住物業;根據計劃,港大每月會給予合資格僱員租金資助,每月最多可獲30,100元,而合資格僱員須每月向港大支付一筆相等於其月薪7.5%的「標準大學租金」。
被告於1992年入職港大擔任法律系講師、在2007年獲委任為副教授及在2011年成為法律學院副院長。
被告於2005年起租用九龍塘又一村富澤苑某單位,及後以此單位申領自行租屋津貼;於案發時段,被告獲發共72.2萬元,扣除「標準大學租金」後,被告獲淨津貼約49.4萬元。被告在2020年12月8日曾發電郵給港大人力資源部查詢,並獲告知自行租屋津貼計劃申請人須主要居住申請表上的住址。
被告父母居於沙田九肚山寶柏苑一期某單位,而被告母親的印傭指出被告主要居於沙田物業;被告亦經常使用往返沙田的隧道,向運輸署報稱的住址亦為沙田單位;九龍塘單位的屋苑保安也指被告並非居於該處;被告申領身份證的報稱住址也是沙田單位。
案件編號:DCCC263/2023
法庭記者:王仁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