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總署今年5月收回約176公頃土地進行洪水橋/厦村新發展區第二期發展,11幅用地中9幅興建公屋、2幅興建私人住宅。有元朗原居民質疑政府收回原屬原居民祖堂的土地,以及收回土地作私人用途屬違憲,上周五入稟高等法院要求法庭審視政府收回土地的權力範圍,推翻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及地政總署下令收回土地作公共用途的決定,並要求法庭裁定該些土地只可用作公共用途,不得轉售作私人用途。

申請人為29歲元朗原居民林國龍,建議答辯人為地政總署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CEIC)。林國龍在申請書交代,他為林雄緒祖及林樂義祖的後代,現育有兩名兒子。地政總署今年5月30日宣布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已決定收回約176公頃土地作公共用途,並按例張貼收回土地公告與徵用土地公告,收回總面積約176公頃的2,548幅私人土地,並徵用面積約1,460平方米的政府土地。該些土地需在8月31日復歸或轉歸政府所有。

惟林指出,根據今年1月立法會發展事務委員會會議議程所指,洪水橋/厦村新發展區第二期發展工程為了增加房屋供應,城市規劃委員會批准11幅用地中,9幅用地興建公營房屋及2幅用地則興建私營房屋,令第二期發展房屋供應可增至36,400個單位,當中約七成為公營房屋,三成為私營房屋,預計居民於2030年開始入伙 。

林作為新界原居民祖堂地的受益地主之一,希望法庭能夠決定政府詮釋《收回土地條例》,尤其是第2(2)(g)條「為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決定屬公共用途的任何用途而收回任何土地」。林指該例給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無限權力去界定「屬公共用途的任何用途」,並允許部分土地收回後轉售作私人住宅及商業用途,雖能增加政府收入,但卻侵犯林的土地所有權。林認為若任何用途均可歸類為「公共用途」,則會危及香港所有土地。

《收回土地條例》第16AA條又提到,「如任何土地獲批收回作某公共用途並已收回,政府可將土地在用作該公共用途之前的某段期間,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林指出此條例變相讓政府可以任何用途收回土地,「土地用作該公共用途之前的某段期間」亦令土地可用作其他用途的時間長度定義含糊。

林認為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及地政署署長並沒有考慮以其他方式收回土地,如以自願式私人合約方式購回土地,便強行運用《收回土地條例》,把私人用途偽裝為公共用途,合理化收地決定,違反立法目的,也沒有按《基本法》第四十條保護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林強調政府無權就私人用途收回土地,亦無權把私人用途訛稱為公共用途

案件編號:HCAL1414/2024
法庭記者:劉曉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