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歲有嚴重毒癮的無業男去年向妹妹索取金錢買毒品時發生爭執,期間用刀劈妹妹前額致流血,早前承認一項意圖傷人罪,今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求情稱「毒癮已醫好,只剩下心癮」,要求法庭判醫院令,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梁嘉琪判處被告3個月醫院令。

被告吳雪鋒報稱無業,與兩名妹妹、母親及兒子同住,早前承認於2023年4月9日在元朗朗屏邨玉屏樓某單位,非法及惡意傷害吳雪蓮,有意圖導致她身體受嚴重傷害。

求情指「毒癮已醫好」求判醫院令

辯方代表被告求情時表示,雖然被告犯下可被判監禁的罪行,但有案例指,如果被告有精神科病歷,法庭可判處被告醫院令,故此辯方希望法官判刑時考慮被告家庭的特殊情況,以及被告的精神狀況。辯方大律師指,再三與被告商討後,被告依然希望法庭判處他醫院令,被告認為自己「毒癮已醫好,只剩下心癮」。被告希望在接受治療後能徹底康復,而且其兒子有特殊學習需要、母親患病,他需要承受重擔照顧他們,因此要求法官給他機會「醫好自己」。被告認為,如果法官判處他監禁,一旦他出獄時病情未康復,可能又會再發生家庭糾紛,因此希望能被判醫院令。

梁官稱,法庭曾索閱兩份被告的精神科醫生報告,內容為建議判處被告3至4個月醫院令;梁官詢問控辯雙方對此的意見。控辯雙方均指可以接受。

接納精神科醫生報告判被告3個月醫院令

梁官宣布判刑理由時指,被告還柙小欖精神病院期間病情有改善,與家人關係好轉,相信他重犯機會不大。梁官稱,被告所犯暴力罪行性質嚴重、最高可被判終身監禁,法庭判刑須具阻嚇性,但仍需考慮個別案件的情況。

梁官提及,法庭判刑時會盡量令有精神科病歷的被告有機會接受治療;而被告家人指,被告在案發時眼神飄忽,並問有沒有人見過已過世的表哥。梁官考慮到被告的年紀、與家人關係、病情及治療情況,決定根據《精神健康條例》作出命令、接納兩份精神科醫生報告,判處被告3個月醫院令。

案發時向妹借錢買毒品引發爭執

案情指,被告案發前已曾多次向家人借錢買毒品,而案發當日早上10時許,被告再次向妹妹吳雪蓮借錢,兩人因此爭執,期間被告拿起一瓶水扔向妹妹,隨後衝入廚房拿起菜刀,斬向妹妹的前額。妹妹立刻捉住被告的手,搶去菜刀,再返回自己的睡房報警。

妹妹受襲後被送往博愛醫院急症室治療,經檢查發現其前額有4厘米裂傷,需要即時縫合。警方於同日11時許在玉屏樓外拘捕被告。由於被告於去年11月提堂時情緒波動,無法答辯,當時法官索閱兩份被告的精神科醫生報告。兩位精神科醫生均認為被告案發時有精神和行為障礙的精神病徵,被告及後一直在小欖精神病院還柙。

案件編號:DCCC885/2023
法庭記者:房伊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