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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歲女總督察去年10月休班時醉酒,大鬧中大醫院,警員到場調查時,女總督察情緒激動,大吵大鬧。女總督察否認一項醉酒時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傳票控罪,經審訊後,裁判官覃有方今日於沙田裁判法院裁決指,被告案發時情緒不穩,更一時說出日語,必然自知行為不可接受,遂裁定被告罪名成立。覃官質疑控方何不起訴更嚴重罪名,被告行為明顯抗拒警務人員,判囚15日,緩刑2年。

官指行為破壞警隊形象

辯方求情指被告沒有案底,相信本案只會判處低級罰款。覃官反問被告身為高級警務人員,在案發一個多小時內多次行使警權,破壞警隊形象,可以考慮判監。辯方又求情指被告案發時休班,身份與一般市民無異,故警務人員身份不相關。覃官反駁指被告曾經宣誓,更引述警隊就職誓言指警務人員應一直遵守秩序,明言對控方不起訴更嚴重罪名感到意外,被告行為明顯抗拒警務人員。辯方補充被告從警三十年,若判囚將失去一切。

不明何以不起訴更嚴重罪名

覃官判刑指不解控方何以只起訴本案傳票控罪,被告葉文儀身為高級警務人員,行為令警隊蒙羞,不符警隊期望,又明言不同意警員休班時只是普通市民,認為即使休班亦屬警員,若不以身作則如何服眾,故判囚15日,有見其從警30年,判處緩刑24個月。被告庭上多次打算自行發言,遭其代表律師制止,庭外表明將會上訴。

案發於中文大學醫院。資料圖片
案發於中文大學醫院。資料圖片

裁決指葉文儀獲准進入病房屬公眾地方

覃官裁決時複述辯方爭議,指涉案中文大學醫院屬私家醫院,案發地點設有電子門,一般人不容內進,故非公眾地方。覃官反駁指要是如此,則公立醫院手術室之類不予人內進的地方均屬私人地方,覃官認為只要獲許可便能內進的地方均屬公眾地方,而案發地點只設電子門,被告葉文儀身為病人親屬,獲准內進病房探訪逗留,故病房實屬公眾地方。

葉文儀當日行為態度騷擾病人

辯方不爭議被告案發前曾飲用1罐啤酒,覃官引用案例指若行為對人造成騷擾或苦惱便已構成行為不檢,毋須使用暴力或侮辱。覃官詳述現場警員隨身攝錄機的片段中的被告案發言論,包括「你哋咁樣樣對自己人?」被告又批評警員待其如「黃絲暴徒」,聲言「我告Q佢」,高聲叫「攞我手機來」,挑釁指「你當我Kai 㗎?我話你知,CID嘅嘢我熟過你」等,明顯情緒不穩,態度不合作,說話不連貫。覃官續指3名警員欲帶被告到會議室時,被告表現不合作,拒絕隨行,更反方向離開,又向護士站扔紙團,叫囂愈發吵鬧,騷擾其他病人,又叫又笑,自言自語。

相信葉文儀行為受酒精影響裁定罪成

覃官認為被告案發時騷擾醫護人員,話語不連貫,更一時說出日語,情緒步履不穩,行為並不正常,必然自知行為不可接受,加上被告案發前曾經喝啤酒,故相信其行為受酒精影響,裁定其醉酒時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傳票控罪罪成。

被告葉文儀被票控於2023年10月22日早上6時25分至7時42分於中文大學醫院7樓,醉酒時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

案件編號:STS1358/2024

法庭記者:陳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