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前執行董事被指串謀妻子及另一人士,於該上市公司批出3筆貸款期間隱瞞其妻於借貸方的權益,詐騙該上巿公司及聯交所,涉款共逾1.1億元,涉案3人共被廉署控以串謀詐騙及發表虛假陳述等6罪。案件經審訊後,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念慈今裁定3名被告所有罪名不成立,其中前執行董事獲批訟費,另外2人因自招嫌疑被拒訟費申請。
3名被告分別為43歲被告袁志平、42歲李立娟和44歲鄭伊芳。袁志平為實力建業集團有限公司前執行董事及行政總裁,與李立娟為夫妻關係,李為桉泰國際信貸有限公司前董事及股東,鄭伊芳則為桉泰前股東。案發時期為2018年1月至2019年6月,當時實力建業與桉泰簽訂3份共逾1.1億元的貸款協議
3人同被控兩項串謀詐騙罪,與兩筆共逾7,000萬元的貸款有關;袁志平並被控兩項交替控罪,即欺詐罪,袁另被控一項欺詐和一項發表虛假陳述罪,分別與一筆4,000萬元貸款、以及「贊同發表可能是誤導或虛假的實力建業2018年年報」有關。
未能排除實力建業內部有人知道袁、李之間關係
鄭官在判案書中稱,不能排除實力建業財務總監吳潔玲Tess Ng在2018年2月13日之前,已經知道袁志平將會跟李立娟結婚,以及李立娟與桉泰的關係。法庭也不能肯定該筆4,000萬元的貸款是關連交易,因此裁定袁志平首項欺詐罪不成立。
有關另一筆6,200萬元的貸款,控方認為3名被告存在協議,由鄭伊芳代李立娟持有35% 的桉泰股份,從而使李表面上只持有20% 的股份,因而免去袁志平在實力建業批出貸款時應該履行的披露責任,引致實力建業沒有召開董事會會議,也沒有向聯交所提交或發出公告。鄭官雖肯定李立娟與鄭伊芳有達成代持股份協議,但認為沒有證供足以支持袁志平知道李、鄭之間有協議,故不能肯定袁是協議的其中一人,因此裁定3人串謀詐騙罪、袁的交替欺詐罪罪脫。
無法證明袁得悉李、鄭有代持股份協議
至於發表虛假陳述罪,涉及2018年年報中未有披露袁志平與該筆6,200萬港元貸款直接或間接擁有重大權益。鄭官接納當時袁志平不認為自己需要在2018年年報中披露自己與該筆貸款(或其他2間公司之間的貸款)直接或間接擁有重大權益,法庭不能肯定他當時有意圖欺騙任何人,因此裁定袁志平此罪亦不成立。
鄭官稱,基於無證供支持袁志平知悉李、鄭之間的協議,更不能肯定李、鄭達成協議之目的是避開《上市規則》對貸款的限制。而代持股份協議,不一定為了隱瞞貸款是關連交易,控方因此未能證明有關協議是不誠實的協議,鄭官裁定3人與最後一筆835萬元貸款有關的串謀詐騙,以及袁被控的欺詐罪均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DCCC469/2022
法庭記者:房伊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