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歲前高級警員涉未經許可接受收數公司職員兩筆共1.6萬元貸款,又在申請退休後再獲警務處僱用的債務申報表上,隱瞞有3筆共115萬元的借貸尚欠93萬元未還。8月尾遭廉署落案控告2項「訂明人員接受利益」罪,及一項「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使用文件」罪。案件原定本月2日於屯門裁判法院首次提堂,但被告因住院未有到庭,直至今日仍未出院,裁判官將案押後至10月18日答辯,同時批准被告以原有5,000元保釋候訊。

被告鄧志珩報稱退休人士,被控作為代理人,即警務處高級警員,於或約於2021年11月2日在香港,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即使用供申請重行受僱/續聘的香港警隊現役人員填寫的債務申報表格,而該文件是對警務處有利害關係,及在要項上載有虛假、錯誤或欠妥的陳述(即該鄧志珩沒有任何未償還債務要申報),以及是他明知意圖用以誤導警務處的。

被告另被控身為訂明人員,即警務處高級警員,分別於2022年9月17日及2022年10月2日在香港,未得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別許可而從吳偉佳Sunny接受利益,即接受港幣8,000元貸款。

案件編號:TMCC2175/2024
法庭記者:房伊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