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歲南韓漢涉嫌在南韓詐騙過10億韓元(折合近港幣600萬元)身負國際刑警紅色通緝令,2018年來港後兩度逾期居留判囚,監禁刑滿後已被行政羈留逾300日等候遞解。南韓漢早前入稟高等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獲批,並獲下令即時釋放,入境處和保安局其後上訴得直,撤銷人身保護令,不過涉案男子上月已自願返回南韓,上訴庭今頒下判詞解釋裁決理由。

上訴方為入境處處長及保安局局長,提出三個上訴理由,但上訴庭僅接納其中一項上訴理由,即法官在評估合理的拘留期限時犯錯,沒有正確評估申請人Ko Kang Suk故意拖延。上訴方更質疑原審法官認為申請人被拘留302天屬非法無理此一觀點。

判詞同意上訴方論點,上訴庭確信申請人直至2024年3月12日被拘留302天,以及處理上訴許可申請期間被進一步羈留,仍屬合理範圍,甚至申請人其後繼續上訴,羈留仍會繼續,不過,倘出現嚴重延誤,申請人有權申請人身保護令。

申請人2018年中來港後逾期居留,被法庭裁定違反逗留條件,判監12日,緩刑2年,並要求8日內離港。然而申請人沒有離港,逾1年後在某處地道被警方以串謀欺詐罪拘捕,前年10月被裁定串謀盜竊及違反逗留條件2罪成,判監23個月零3星期,在囚期間獲發遣返令及遞解令,刑滿後被行政羈留等候遞解。南韓法院及國際刑警亦分別發出了拘捕令及最高級別紅色通緝令,要求本港盡快遞解申請人。

申請人羈留期間一直表明拒絕回國,還押期間曾提出免遣返聲請,遭入境處拒絕,上訴至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及免遣返聲請呈請辦事處再被駁回。去年6月申請人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推翻委員會判決,因為委員會在申請人缺席下處理上訴,故其獲批司法覆核許可。法庭審理案件後,認為入境處完全出於遣返令及遞解令來羈留申請人,有採取各項必要步驟來執行命令,申請人亦有風險重犯或潛逃,故裁定屬合理合法羈留,終駁回司法覆核。申請人年初再入稟第二度申請人身保護令成功。

案件編號:CACV132/2024
法庭記者:蘇芷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