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與6男被控2019年7月21日在元朗參與暴動,案件今於區域法院作結案陳詞。控方指,林卓廷稱當日入元朗保護年青人,但其選區並不包括元朗,林是「濫用職權以達到私人目的」,在現場又對其他閘內人士發號施令,藉議員身份帶領挑釁白衣人,他在現場沒有調停,而是「火上加油」,在事件早期已稱呼白衣人為「黑社會」,更透過其助手直播「刷流量」和號召更多人到元朗「搞事」。
控方指林卓廷濫用職權又直播「刷流量」
被告為43歲林卓廷、35歲庾家豪、37歲陳永晞、31歲葉鑫昇、26歲鄺浩林、48歲尹仲明及26歲楊朗,否認於2019年7月21日在港鐵元朗站大堂參與暴動。
高級檢控官程慧明今陳詞指,各被告在審訊中的辯解不合理和不可信,現場片段拍攝到7人在現場參與暴動或留守支持他人。
林卓廷供稱他當時作為議員,有責任到元朗了解情況。惟控方指,林是新界東選區的議員,選區並不包括元朗,而林在現場行為亦不像履行工作、不符合公職人員的態度,指林「濫用職權以達到私人目的」及「直播刷流量」,林表面上在社交媒體呼籲巿民到元朗要小心,其實是暗示巿民進入元朗生事,事件其中一個起因要歸究於林的「發動」和參與。
自稱「調停者」實質「火上加油」
控方續指,林卓廷稱要入元朗監察警方,但他實際上卻是與白衣人對峙,林在元朗站也沒有呼籲閘內人士散去,反而聲稱他要求警方到場驅散白衣人;林稱自己是「調停者」角色,但在現場早期已稱呼白衣人為「黑社會」,後來更與閘內人士一起叫口號「黑社會,唔好走」等,林根本沒有調停,而是藉其議員身份帶領挑釁,並以擴音器向白衣人指罵,林在現場「火上加油」及沒有考慮過白衣人感受,他也沒有留意到白衣人的「保衛家園」紙牌,他故意對白衣人訴求視而不見、掩飾自己的真正目的。
林卓廷辯稱自己到元朗是為保護年青人。控方指,林大可勸喻他們換上淺色衣物,林也沒有嘗試與白衣人談判,相反,林帶領閘內人群走向閘機和發號施令,叫閘內人士「唔好退」、「唔好追」等,稱閘內人士為「兄弟」,用擴音器壯大聲勢,當閘內人士向閘外射水時,林亦在附近、屬支持行為;林更指示助手做直播,號召他人到元朗「搞事」,破壞社會安寧,助手亦只是拍攝白衣人一方。
控方指,案發時如果警方在場,相信警方會拘捕雙方人士,其實閘內人士不希望警方到場,而是希望衝突持續下去。
庾、陳、鄺3被告行為挑釁
就其餘6名被告,控方指庾家豪站在閘內人士的「前線」,多次作出挑釁行為及「面目猙獰」,有帶領角色,曾投擲物品及在其他人使用消防喉向白衣人射水時分工合作;陳永晞亦曾經與其他人一起射水,控方指該行為激烈、挑釁和攻擊性,但並不會阻嚇白衣人,只會令現場情況升温;鄺浩林很多時候身處庾附近,屬閘內人士最前方,他曾向白衣人豎起一隻手指,不論是食指或中指,均屬挑釁。
葉鑫昇稱當時看到白衣人行為,認為不值得鼓勵及應該制止。控方指葉在閘內與其他人一起對抗白衣人,並多次投擲物品,葉稱對白衣人攻擊「睇唔過眼」,但葉亦作出攻擊行為,這是「自打嘴巴」;葉任職社工,供稱只關心長者事務,控方認為是故意淡化事件。
尹仲明案發時一直手持伸縮雨傘,他稱當日路過元朗雞地,看見白衣人已感到奇怪,故取出雨傘以便自衛。控方指尹曾經向白衣人擲水樽,而他事後曾逗留現場,稱想提供資料給警方,但如果他只是途人和想觀察,控方認為他毋須在現場站得那麼前,甚至可以離開後再協助警方。
楊朗供稱當日在場協助處理女傷者。惟控方指,楊其實只是任由其他人帶傷者到女廁內處理,而楊曾按着欄杆、作勢跳出閘外,屬挑釁行為,他亦曾向白衣人射水;楊又稱事後立即離開元朗,但閉路電視拍攝到他曾走進服裝店內躲藏,後來再更衣及留守至午夜才離開,控方質疑楊的可信性,指他沒有逗留元朗的「無辜理由」。
辯方指林卓廷無作出破壞安寧意圖
林卓廷代表大律師黃錦娟陳詞時,指當日林卓廷到場前,已有一名女士在閘內遭白衣人襲擊,而地上亦遺下棍狀物,其後白衣人持棍狀物出現,希望法庭考慮當時閘內人士的反應,有可能是出於自衛、保護他人或防止社會安寧遭破壞,而非有意圖而集結在一起、甚或暴動。林到場時看到上述情況,加上當時大部份閘內巿民並無保護性物品,白衣人的出現已有「壓逼性」,對林而言「整個環境都幾危險……成件事突然之間升温」,而當時閘內人士並無挑釁行為。
法官陳廣池指在現場某階段,雙方看似存在「默契」,白衣人並沒有進入閘內,雙方保持距離、沒有「埋身肉搏」,質疑辯方所指的「壓逼性」。辯方解釋,「壓逼性」是指白衣人身穿相似衣服,手持武器走到閘口,而且當時並非有「默契」,而是白衣人等待支援,後來有一名持粗棍的白衣人到場及走到前方,白衣人隨即進入閘內施襲。
雖然控方指閘內人士挑釁白衣人,使白衣人失去「保衛家園」的「初衷」,但辯方則指在較早前已有人於鳳攸北街遭白衣人襲擊,白衣人的初衷在當時已失去。辯方重申,林在現場沒有作出破壞社會安寧或助長破壞的行為或意圖,他在Facebook的帖文內容清晰,無意暗示人到元朗生事,而且林當日曾聯絡警方,而事後他亦曾收到警方信件,當中感謝林舉報及告知已拘捕37人。
案件明續審。
案件編號:DCCC1106/2020、DCCC1132/2022
法庭記者:王仁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