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前議員許智峯原身負多宗刑事案件,謊報外訪丹麥期間棄保潛逃,前年被裁定4項藐視法庭罪成,判監之餘須付懲罰性訟費,另外兩宗司法覆核案敗訴後亦須付訟費,又被警方指違反國安法,懸紅100萬元通緝,去年遭法庭頒令破產兼付訟費。法官陳靜芬今於高等法院批出「作出不開始令(Non-Commencement Order)」,據悉申請由破產管理署提出,而雙方沒有派代表到庭。

陸偉雄大律師回覆本報查詢指,破產令一般為期4年,如破產人不知何時返港,有機會返港後破產令便已解除,變相令破產人不必面對破產限制;另外,法庭頒布破產令後,破產者須親身向破產官或受託人申報所有資產,方會開始執行破產令。而「不開始令」即是下令不開始計算破產期限,換言之,受託人申請「不開始令」成功後,破產令便會延時開始執行。

翻查破產管理署網頁,凡破產令於2016年11月1日或之後作出,而破產人又沒有親身出席初次會面,或已親身出席初次會面,但沒有在會面中向暫行受託人/受託人提供其合理要求的所有關於破產人事務、交易及財產的資料,則暫行受託人/受託人可向法院申請命令,使有關期間不得開始計算。不開始令的效力,是令破產的有關期間延遲至該命令的條款獲遵守後才開始。

案件編號:HCB7034/2023
法庭記者:蘇芷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