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鏗鏘集》時任編導蔡玉玲查冊案上訴去年終極勝訴後,運輸署年初為車牌查冊實施新安排,新聞工作查冊不會自動獲批,署方會詳細問及資訊用途和價值,香港記者協會4月入稟提出司法覆核,質疑署方新安排違反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要求法庭裁定署方政策違憲。記協今日於高等法院援引蔡玉玲案終院判詞,指政策不應限制新聞工作,衡量限制是否相稱時不應考慮資料是否恰當使用,只應考慮會否濫用。
記協:署方應只考慮資料會否遭濫用
申請人為記協,由資深大律師祁志代表,答辯人為運輸署署長,由資深大律師余若海及孫靖乾代表。祁志陳詞指署方政策不應限制真誠新聞工作,衡量限制是否相稱時不應考慮資料是否恰當使用,只應考慮會否濫用資料,然而如今只有3類型查冊申請可自動獲批,新聞工作者查冊不屬其一,需要回覆署方多番查詢及聲明。
查冊有助新聞工作者驗證資料
祁志續指現時情況對查冊資料有足夠保障,例如已有「起底」罪行阻止人擅自公開他人個人資料,另一方面新聞工作者亦有責任藉查冊等方式驗證資料,以免干犯誹謗要承擔法律責任。
私隱條例已平衡各方權益
祁志認為即使署方安排合理,然而其造成的限制超乎其必要,故未能通過相稱性測試,法庭應裁定違憲。論及私隱權方面,祁志反問相比起3個自動獲批查冊目的,新聞查冊何以見得會較容易侵犯私隱權。祁志指一方面記者有責任保密資料,另一方面本港法律包括《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已平衡了各方權益。祁志引述署方指車輛查冊所得資料只應用於道路用途,祁志反駁指車輛用途遠遠不止於此,例如在陳列室中展示等,亦非道路用途。
終審庭於蔡玉玲案中指無理由限制查冊用途選項
港台《鏗鏘集》時任編導蔡玉玲以車牌查冊來報導元朗「721」事件,其後被裁定2項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罪成,罰款6000元。蔡玉玲去年6月終極上訴得直,終審庭認為沒有理由限制查冊用途選項為申請者使用車輛作交通或運輸相關事宜,或將真誠的新聞調查排除在外。
新聞採訪不在自動獲批查冊目的之列
入稟狀指,運輸署今年1月提出新政策規管車牌查冊,新安排下有3個查冊目的可自動獲批,惟新聞採訪不屬其中之一,新聞工作者必須循「例外情況」作書面申請,獲署方信納申請符合「重大公眾利益」、資料不會被濫用等條件才會批准。記協質疑新安排不符言論自由及新聞自由原則,過份要求記者提交鉅細無遺的調查詳情,例如申請符合何等公眾利益、記者既有資訊何以不足以報導、如何用作新聞用途等。入稟狀續指,新措施實施3個月後,署方處理為新聞採訪查冊申請過程緩慢,並不合理,至今未有任何記者成功查冊,遂入稟要求法庭裁定運輸署現行政策違憲。
運輸署指記協誤解終院判詞
余若海陳詞指署方新安排乃建基於蔡玉玲案終審判詞的一種詮釋選擇,藉此規例框架,避免查冊制度被人濫用,即使署方也沒有酌情權,記協一方卻誤解了判詞內容。余若海續指若追問下去,到底記者有何權利存取他人私人資料,記協一方力陳出於新聞自由,然而署方掌管相關資料之時,亦扮演了看門人角色,要保管好私人資料。
憲制自由不只保障記者
余若海解釋憲制自由不只保障記者,亦保障他人,若記協說法成立,即等於主張一種不受限制的權利,任何人都可以存取署方保管的私人資料。余若海認為不應斟酌終院判詞個別字句,整體而言其仍重視保障私隱。余若海再指署方新舊安排做法一致,均是區分開道路使用目的及其他目的,若屬其他目的申請人便需詳細說明。
法官高浩文三個月內公佈裁決。
案件編號:HCAL559/2024
法庭記者:陳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