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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在《歡樂今宵》擊敗歌手張學友的近六旬兼職游泳及結他教練李廷川,在2011年認識當時女友的13歲妹妹,翌年為女友妹妹上課時多次觸摸其私處及與她性交,他在區域法院承認非禮罪以及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等4罪。案件今(20日)移師至九龍城裁判法院判刑,暫委法官葉啓亮指被告較事主年長34年,其人生經驗與事主相差甚遠,他當時是事主的游泳導師及其胞姐男友,必然能輕易取得事主信任,而且被告與事主性交時沒有使用安全套,更是加刑因素,終判監39個月。

官:被告與事主性交無用安全套 是加刑因素

被告李廷川(59歲,報稱現時在印刷廠工作)被控於2011年6月11日至7月31日期間,分別在西灣河一私家車內及大浪灣海灘猥褻侵犯13歲的女童X;另於柴灣祥利工業大廈4A室廁所內向女童X作出嚴重猥褻行為,以及於旺角某單位內與女童X非法性交。

葉官今判刑時,引述辯方求情,指被告熱心公益,致力推動年輕人音樂發展,自2005年起加入不同義工團隊,曾幫長者剪髮、教導遊泳、彈結他及協辦街頭表演等。辯方求情時,另提到被告年輕時參加過很多歌唱比賽及獲獎,曾經有意成為歌手,但遭家人反對,而被告對案中事主是動了真情,亦交往了數年,曾打算與事主結婚。

葉官續指,雖然辯方稱案件不涉及違反誠信、亦無利用地位或威逼事主等因素,但被告有多年職場經驗及社交圈子廣闊,其人生經驗與事主相差甚遠。葉官又指,明白被告和事主當時為情侶關係,但被告案發前為事主胞姐男友,而事主年僅13歲,其心智未成熟,容易受較年長和輩份較高的人影響,被告作為事主游泳及音樂導師,更能輕易取得事主信任,故未必沒有違反誠信的情況。

李廷川曾在《歡樂今宵》擊敗歌手張學友

李廷川當年參加歌唱比賽。網圖
李廷川當年參加歌唱比賽。網圖
李廷川當年曾唱贏張學友。網圖
李廷川當年曾唱贏張學友。網圖

葉官另指,被告在2011年6月三度猥褻侵犯事主,同年7月與事主性交時沒有使用安全套,沒有顧及傳染性病或令事主懷孕的風險,更是本案加刑因素,並提到就侵犯兒童案件,法庭判刑時須阻嚇後來者、表達社會的不齒和痛恨、及平伏事主或其家人的傷痛。

最終考慮到心理報告指被告沒有孌童癖,無證據指事主因事件而留下創傷,事主亦為被告寫了求情信,以及被告在案中案審結後認罪,葉官將量刑起點訂在監禁40個月,另因他熱心公益而酌情減刑1個月,終判囚39個月。

控方案情指,被告自2011年起應當時女友Y要求,教她13歲的妹妹X游泳和音樂。被告每星期會駕私家車載X到荔枝角公園游泳池上課,在某次下課送X回家時,被告在車內伸手入X短褲及摸她私處約10秒。被告又曾帶X到大浪灣游泳,遊到防鯊網附近,他隔着X泳衣摸X私處約6分鐘。被告另曾在柴灣的辦公室內教導X口交,並吮X的手指作示範;及在其旺角寓所內與X非法性交,期間被告沒有使用安全套。被告6年後被捕,警誡下稱當時對X產生感情,雖然他知道X年紀,但仍認為有可能發展成情侶。

法庭記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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