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歲社署男職員涉嫌於2022年多次滋擾前伴侶,更被指租用事主樓上的單位,在其中一次成功與前伴侶見面後,疑從後緊抱並觸碰其胸部。他被控一項非禮罪,及一項普通襲擊交替控罪。被告否認控罪,經審訊後,他今日(1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裁判官王證瑜提醒被告,許多事不可勉強,須謹慎自己的行為及尊重他人意願。

裁判官裁決時指,事主X的說法不一,她於庭上作供指案發時,被告觸碰及壓住其胸部4至5秒。但她之前向警方提供口供時,曾稱被告「揸」及摸其胸部,又稱過程持續1至2秒。另外,事主X在案件發生後,至同年5月24日才報警舉報今次案件。而她承認5月24日前曾報警,但完全沒有向警方講述本案所發生的事。裁判官指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因此被告罪脫。其後王官拒絕辯方訟費申請,又提醒被告,他今次脫罪屬幸運,案情顯示被告跟蹤事主,令事主合理地擔心自身安全,他當日所作的行為,法庭認為不當。

根據案中的承認事實指出,2021年9月至2022年3月女事主和被告為情侶,兩人於案發時為前情侶關係。事主X作供指,確認兩人在2022年3月時分手,至案發時被告都有主動與她聯絡。X指案發當日,她下班後沿司徒拔道往銅鑼灣方向行走,突然有人從後以雙手抱著她,她感覺到對方前臂碰到及壓住其胸部。她稱當時受驚嚇,因不知是誰,隨後被抱住4至5秒後,用力轉身,並發現是被告,便用右手將被告推開。

X續指,她與被告分手後,被告常在她公司附近,令她很想逃避被告。她表示當日推開被告後步行離開,但被告仍一直跟隨,不斷要求復合,令她感到害怕及擔心自身安全。其後,X得悉被告於其住所樓上租用單位,這樣她難以避開被告,故報警舉報今次所發生的經過。

被告傅嘉豪、報稱為社署福利署社會保障助理,他被控於2022年5月13日,在香港跑馬地司徒拔道肇輝臺3號至4號肇輝臺花園近燈柱24315猥褻侵犯女子X。交替控罪則指,被告於同日同地襲擊女子X。

法庭記者:楊銘輝

《星島頭條》APP經已推出最新版本,請立即更新,瀏覽更精彩內容:https://bit.ly/3yLrgY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