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及行政總監黃偉強涉嫌隱瞞科技園公司,容許力高顧問公司使用蘋果大樓,違反租契,被控2項欺詐罪。案件今日於區域法院續審,科技園公司高級經理作供指前年巡查蘋果大樓,在梯間經過2至4樓時,被拒內進巡查,惟高級經理解釋情況普遍,廠户生產情況比較敏感,包含部分生產機密,故會尊重對方要求。法官陳廣池多番質疑,問到巡查「形同荒廢」,報告中「誇誇其詞好深入調查」,其實只是「簡單目測、被動巡查」等,辯方引述「簡單目測、被動地」屬引導性問題時,陳官隨即插口否認引導,下令辯方「唔可以用『引導』呢兩個字」。案件押後至下周一續審,屆時傳召的證人獲准以特別通道出入,由警員陪同。
案件由法官陳廣池主理,控方由律政司刑事檢控專員楊美琪及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代表,辯方團隊包括有資深大律師陳政龍代表黎智英、資深大律師黃佩琪代表黃偉強等。香港科技園公司高級經理胡文浩作供指前年4月接獲網媒投訴後,主動要求下聯同工業邨主任古宇兵巡查將軍澳工業邨駿盈街8號的處所。巡查時由蘋果日報印刷職員張建誠(音譯)帶領,巡查了1樓、5樓、天台、地下及印刷廠房,而在梯間經過2至4樓時,張則拒絕胡內進巡查,胡只能稍為張望入內,看到各樓層有職員有辦公室在運作,胡亦應對方要求不拍照紀錄。陳官插口反問「承租人重惡過你喎⋯⋯」胡回應指因為廠户生產情況比較敏感,包含部分生產機密,故會尊重對方要求,陳官質疑如此巡查「形同荒廢」,胡承認有部分地方未能查看。工業邨定期巡廠報告中寫到2至4樓使用率為100%,陳官問到未曾巡查「憑咩寫100%?」胡承認做法有可能誤導。
陳政龍盤問下胡解釋「好多公司會講有啲位唔入得」,情況普遍且遍及各行業,亦曾有要求拒絕拍照情況。黃佩琪盤問下胡提到曾按巡廠報告要求查核,惟部份樓層未有內進分租僭建等項目均「冇寫冇紀錄」。陳官接著向胡提到報告中「誇誇其詞好深入調查」,其實只是「簡單目測、被動巡查」,胡同意過程只是目測。黃佩琪向胡提及陳官問到引導性問題「簡單目測、被動地」時,陳官隨即插口解釋上述形容為胡作供後歸納理解,否認引導,下令黃佩琪「唔可以用『引導』呢兩個字」,陳官其後再次重申「法庭沒有引導」。胡在盤問下被問到何以沒有在報告中提及2至4樓被拒內進時,支吾以對,解釋指「目測知佢有營運」、「冇需要寫喺度」。
科技園時任工業邨主任古宇兵續作供指自己負責處理租契,巡查將軍澳工業邨,由2015年至2017年及2019年間每半年巡查一次蘋果大樓,共6次巡查均由張建誠帶領,每次均由地下上5樓,逐層而下到印刷房。古提到2至4樓內有記者寫稿,由於張解釋內有新聞材料比較敏感,「唔方便入去影」,故一般不進入2至4樓巡查,只從中間樓梯穿過。古續指當時5樓可以隨意拍照紀錄,2至4樓則獲告知「唔好影新聞材料」,遂只於外圍拍照。科技園接獲投訴後,古前年4月再到場巡查,發現「水牌(指示牌)」上有「蘋果慈善基金」公司名稱,公司未獲發牌照,遂要求移除名稱,當時被告黃偉強曾解釋蘋果慈善基金並無實際營運,將會於「水牌」移除。
被告74歲黎智英和59歲黃偉強分別被控1998年4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間,和2016年1月1日至前年5月19日期間,向科技園公司隱瞞將軍澳工業邨駿盈街8號的處所並非按1995年10月24日提案計畫書、科技園公司與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同日所訂的租契協議及於1999年5月25日所訂的租契第二附表所指明的用途而使用,並以此意圖詐騙而誘使科技園公司沒有採取行動執行其在租契下的權利,導致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或力高顧問有限公司獲得利益,或導致科技園公司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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